配资查询网站: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修府办发〔2024〕6号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江西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本级财政资金、上级专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其他机构或单位捐赠资金的项目(应急抢险救灾项目除外)。具体范围和规模包括:
1.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
2.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上述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3.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工程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
二、民主决策
各乡镇、各单位要将“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贯穿项目建设全过程。严禁投资超出同级财政承受能力、超出行业建设标准、超出生态资源承载能力、违背发展规律、背离人民群众意愿的各类“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国有企业(含平台公司,下同)在落实企业投资自主的基础上,强化国有投资的科学民主决策。
1.项目民主决策主要环节。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程序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确立,项目资金安排,项目管理人员安排,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选择,项目安全,项目变更,项目竣工验收、资金拨付与结算,项目后期管护等。
2.项目民主决策基本程序。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民主酝酿。①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或“板凳会”听取意见,也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②适当酝酿。“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内容如涉及多个村、多个站所或学校等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③按照程序动议。提请本级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2)集体决策。①确保出席人数。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其中项目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项目分管领导、有监督职能的内设股室负责人不得缺席。可根据议题内容需要,组织有关职能机构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服务对象等列席会议。②充分发表意见。在项目单位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采取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主要领导应最后发表意见。③逐项作出决策。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讨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④形成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切实做好会议文件、记录等资料的归档工作。
(3)执行决策。①组建决策执行监督机构。项目单位成立“三重一大”决策执行监督领导小组,项目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相关党政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②分工组织落实。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经“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③严格执行决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三、前期工作
1.简化项目审批。对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合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流程,由项目单位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代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县发改委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50万元(不含)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在取得资金来源证明后直接申请赋码,凭项目编码办理其他前期手续。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依法取得用地、规划、环评等前期手续,各相关部门要从快从简办理。对国有企业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
2.资金刚性约束。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履行审批手续时应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未确定资金来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办理项目审批、财政评审手续和开工建设;未履行项目审批、财政评审等程序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办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工程结算等相关手续。
四、项目发包(采购)
1.优化发包方式。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发包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包前应当编制项目预算,并按以下方式选择施工单位(供应商):
(1)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6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新建、改扩建工程类项目和修缮工程类项目,项目所在乡镇政府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项目预算,由县财政评审中心根据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2)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也可采取简易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3)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5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4)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单个项目财政资金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采购,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要求的,采取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自行采购。
(5)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由项目单位采用自建方式或公开、公平、公正方式直接发包。
2.简易招标方式由项目单位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1)编制文件。明确招标项目、范围、时间、方式,根据工程项目具体要求,确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主要合同条款等。
(2)发布公告。在工程项目地的乡镇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3)受理报名。投标人提交的资料,乡镇受理投标人报名,对投标人的资格、材料、责任承诺等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4)确定评委和评标方式。项目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公开、公平、公正确定评标方式和评委人员。
(5)组织评标和公示。在乡镇纪委或派驻纪检监察组的监督下,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现场评定中标人。同时将招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6)签订合同。在招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放中标通知书,双方签订工程项目施工(采购)合同。
3.规范招标代理服务。确需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主在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政府采购代理除外),招标代理服务费依原国家标准按投资规模实行折扣支付,且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4.优化中介服务选取。单个项目财政资金中介服务费在5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勘察、设计、预算、监理等中介服务的采购,必须通过江西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单个项目财政资金中介服务费在50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不含)以下与工程建设有关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五、施工管理
1.质量安全管控。项目单位指定专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填写施工日志,收集整理关键施工环节的施工记录和影像资料。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项目单位要主动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对接,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项目质量和安全的监管检查。
2.隐蔽工程管理。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要及时填写隐蔽工程申请单和验收单,并须保留隐蔽工程相关影像资料。隐蔽工程验收单要注明隐蔽部位、隐蔽范围、隐蔽内容、工程数量、质量状况等内容,并由业主方、施工方、监督方签字,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结算、决算的依据。
3.项目变更控制。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设计方案实施,严格控制项目设计变更和新增工程量,施工(采购、服务)单位应依法履行合同,并按施工图完成相关任务,项目结算、决算价不得高于中标价(合同价)。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增加投资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需要增加的资金来源,且原则上增加资金不能超过合同价的5%,并提出调整方案经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继续实施。
六、验收与结算
1.项目审计。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日常审计。
(1)对结算金额50万元(含)及以上40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中介超市选取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报县审计局备案,由县审计局按50%比例进行审计复核。审计复核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邀请派驻纪检监察组全过程监督,原则上每月月初抽取一次。
(2)对未列入审计计划也未进行抽查复核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审计局在对被审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时,一并列入审计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2.资金结算。支付合同款,要采用转账方式拨付到承包企业账户,严禁拨至个人账户,一律不得使用现金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完善工程项目付款手续。支付项目进度款或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中标通知、承包合同、承包方领条及税务发票、承包方身份证复印件、承包方银行账户等。项目竣工结算时,还需提供验收报告、结算清单和项目开工前、建设中、完工后的图片资料。结算审计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结算资金。质量保证期内按合同约定暂扣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3.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业主方、施工方、监理方、监督方等须到场参与;要对照项目建设内容、施工合同、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逐项进行检查核实,形成验收报告,并由验收人员和到场人员共同签名。项目完成后,要对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及时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4.问题整改。对审计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整改完善,确保达到项目建设要求,符合投入使用标准。
5.资产登记。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决算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6.后期管护。项目竣工验收通过后,要及时投入使用。项目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好项目质量保证期养护责任,安排专人做好使用管理,落实管护责任。
七、档案管理
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须按照“一项目一档案”管理模式,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并明确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项目档案需包含以下资料:
1.项目单位研究决策项目相关的会议记录、项目批复文件。
2.项目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等材料(或相当于设计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预算的相关资料)。
3.公开招标的招标备案资料或其他发包(采购)资料。
4.合同文本。
5.项目变更过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
6.涉及第三方审计的,须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7.施工单位(供应商)提供的建设项目所在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
8.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
八、监管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加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1.县发改委负责全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审批信息;负责全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活动的指导、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相关配套规定。
2.县财政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下政府(含国有企业)投资(采购)项目资金监管。负责全县政府采购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全县政府采购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采购造价咨询机构资格;负责指导全县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采购资料的归档;为投标人(供应商)提供本行业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3.县住建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全县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负责指导、监督全县限额以下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资料的备案、归档;为投标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下交通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全县限额以下交通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负责指导、监督全县限额以下交通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资料的备案、归档;为投标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交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5.县水利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下水利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全县限额以下水利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负责指导、监督全县限额以下水利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资料的备案、归档;为投标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6.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县限额以下农业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活动监督管理。负责审核全县限额以下农业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资格;负责指导、监督全县限额以下农业建设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资料的备案、归档;为投标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农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7.县审计局负责加强项目对全县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和稽查,及时发现、处理或向县纪委监委移交发现的问题线索。
8.县纪委监委负责全县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管职能、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进行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简易招标或直接发包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9.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按各自工作职责,切实履行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职责。
九、责任追究
1.项目单位为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对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承担项目建设直接主体责任。
2.严禁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项目建设,领导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工作人员亲属及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得参与其所在单位的项目建设,一经查实,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职,加大对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项目进行抽查。严肃查处不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涉嫌拆分项目规避招标、违规确定工程施工单位(供应商)、随意变更工程项目、遗失或销毁工程档案资料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4.纪检监察机构要发挥专责监督作用,对项目建设中弄虚作假、优亲厚友、吃拿卡要、贪污腐败、不按本文件规定办理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5.县审计局在复审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对涉事单位、中介机构和人员进行审计责任追究。
6.对施工单位(供应商)实行黑名单管理。严禁转包、买卖工程、非法分包、偷工减料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对施工单位(供应商)进行通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取消参与我县上述项目的建设(供应)资格,并按规定予以公告并通报。
7.严禁拖欠农民工工资,如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依规对施工单位(供应商)进行处罚。
十、其它
1.本文件印发之日前已开工的限额以下政府投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按本文件执行。
2.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依照本文件规定,按各自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流程,完善监管细则,并报县发改委做好衔接备案。
3.本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实施的限额以下投资项目,参照本文件执行。
4.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此前我县与本文件相抵触的,以本文件为准。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24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修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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