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行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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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设17号

各市(州)建委(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完善勘察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将《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行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诚信行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加强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推进勘察设计设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和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勘察设计政策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处理,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是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事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审批、执业资格注册、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勘察设计市场不良行为进行查处。超越管理权限的不良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  不良行为记录实行逐级上报和公布制度。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不良行为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5日内,将不良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等以书面形式和通过电子文本传输方式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行政处罚情况,按照失信惩戒的原则,及时在省级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的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

第六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  勘察设计单位

1、未取得 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揽业务的;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3、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4、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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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6、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7、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8、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9、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格的;

10、将承揽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11、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2、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13、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14、勘察单位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15、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16、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17、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18、设计单位未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19、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20、设计单位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21、设计单位违反规划许可进行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22、超标准规范设计项目未依法进行专项审查;

23、勘察设计单位不执行国家及省出图管理规定,未在相应勘察设计文件上加盖出图专用章、资质证号章和注册师执业印章,勘察设计文件未实行“三级审核”制度(设计人、校审人、专业负责人);

24、其他违法、违规的严重不良行为。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1、未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核准,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2、超越认定核准的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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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使用未经审查许可的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的;

4、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5、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报告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6、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7、出具虚假审查合格报告的;

8、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9、超标准规范设计项目,未依法经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项审查,擅自开展施工图审查业务的;

10、不执行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规定,以低于取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不良行为。

(三)从业人员

1、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业务活动的;

2、泄露技术活动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3、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

4、违反国家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供应商;

5、擅自修改、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7、买卖、转让、出租、出借、伪造执业资格证书或执业印章的;

8、执业注册人员超出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9、执业注册人员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在相应的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不良行为。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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